黑财采[2021]25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根据《政府采购法》《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2019)69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并经省财政厅第34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省本级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市(地)、县(市)应最迟于2022年1月1日前,在保证全省集中采购目录统一的前提下,将本地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调整到位,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同步实施。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