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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政府采购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黑财采〔2015〕1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的要求,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方便政府采购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省本级部分政府采购工作程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省本级分散采购计划上报和审批

(一)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预算额度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取消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审批程序,由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二)分散采购项目用款计划,由采购人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提报给省财政厅主管业务处审核后,由省财政厅国库处批复下达给采购人。

(三)采购人须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要求,不得将集中采购目录内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

(四)采购人要加强对分散采购项目管理,严格执行批准的资金用途、项目内容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党政机关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黑财预〔2013〕8号)等有关规定标准。

(五)采购人应严格分散采购项目的内部审批程序,项目采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对采购方式和采购组织实施程序的规定,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规范组织实施采购。

二、调整省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审核程序

(一)省政府采购中心不再对政府采购合同及第三方“进口代理协议”进行审核,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由原来的纸质合同审核调整为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合同备案,同时取消第三方“进口代理协议”审核备案。

(二)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审核、签订、履约及验收工作负责。采购人负责组织按照采购文件的条款要求、中标、成交人承诺及中标、成交结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组织履约验收。

(三)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备案。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以电子文档形式,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传送至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如上传的政府采购合同与采购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中相关内容不符,将视为备案无效,予以退回。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必须上传加盖印章页的电子扫描件或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印章。

(四)政府采购合同签订过程中,出现影响合同正常签订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报告,由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核实处理。

(五)采购人必须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范本认真填写合同条款,不得改变中标、成交结果,并严格合同履约和验收。

三、调整供应商登记入库程序

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登记入库执行“一地登记、全省通用”的原则,并由纸质验证改为网上登记入库。

(一)供应商登记入库可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进行网上登记,由供应商选择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网上审核,审核结果网上提交至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确认入库,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不再直接受理供应商登记入库。

(二)供应商登记入库应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填写《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登记表》,同时上传营业执照、税务(国税、地税)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正反面或法定代表人证书(企事业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国家资质文件和厂家授权书等相关材料。

(三)供应商对所登记入库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供应商所登记入库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原登记入库地及时调整登记入库信息。采购评审中出现供应商现场提供信息与网上登记入库信息不一致情况时,以网上所登记入库信息为准。发现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四、监督管理

(一)省级各相关单位为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管理,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需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和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活动规范开展。

(二)省财政厅依法组织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过程、合同签订、合同履约及验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追责。

(三)对违反政府采购法规事项的处理结果,将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并记入诚信不良记录。

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