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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庆财行资〔2014〕5号)


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大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财政局    

2014年9月29日   

 

 

大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推进节约型政府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财行〔2011〕78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党政机关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黑财预〔201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市委直属机关,市政府组成部门、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其他机构机关,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机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以下简称办公设备),是指满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办公需要的办公设备,包括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与本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购置。

第四条 办公设备的配置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保障需要、调剂优先、节俭使用、严格标准、预算约束的原则。

第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第六条 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情况下,配置办公设备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配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办公设备的,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的配置数量。

第七条 实物量标准实行双向控制

(一)按行政职务设置标准。行政机关按照处级领导、一般干部和工勤人员三个档次分别设定。事业单位有行政级别的,按照行政级别划分无行政级别的,按照技术职称对应相应级别进行划分,副高级职称对应处级领导,副高级以下职称对应一般干部。厅级领导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执行标准参照黑财预〔2013〕8号执行。

(二)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设置标准。单位编制数是指经市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人员编制数。实有人数少于编制数的,按照实有人数核定。因工作需要,实有人数超过编制人数的,需提供市人社部门批准的相关证明。

第八条 价格上限标准是指购置办公设备的最高价格。在满足履行正常工作职能的前提下,提倡节约经费开支。

第九条 使用年限标准是指办公设备的最低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办公设备,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办公设备的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

第十条 办公设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报废

(一)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的。

(二)因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较大,无维修价值的。

第十一条 本标准施行前已经购置且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无论是否超标可继续使用。待正常报废后,严格按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由市政府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本标准审核后确定。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的承办部门在购置资产后应到市财政部门建立相应的资产台账,待会议、活动结束后,将临时购置的资产送交市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办公设备家具应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办公设备的资产管理工作,在黑龙江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建立、更新资产明细卡片,按照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使用、保管和处置资产。

第十五条 违反本标准规定,超标准购置资产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视市场价格变化、国家有关规定调整等因素,适时更新和调整本标准。

第十七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市直机关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备标准的规定,凡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1.大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略)

      2.大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略)

 

大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