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快推进大庆市政府采购信用建设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将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供应商资格审查、采购代理机构委托和评审专家管理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在开展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工作中要做到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程序合法。
二、信用核查的途径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三、信用记录的使用
(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评审专家选聘及日常管理中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不得聘用为评审专家,已聘用的应当及时解聘。
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查询有关信用记录,不得选定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
(三)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查询其信用记录,优先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
(四)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相关主体信用信息,不得用于政府采购以外事项。
四、落实政府采购违法失信“黑名单”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公开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处罚决定,将相关处罚信息逐级上报,并按要求在相关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
大庆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