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依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纫政府采购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黑财采〔2015〕1号)的具体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本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提升服务的原则,自2015年6月1日起,对市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调整,相关要求如下:
一、取消分散采购登记程序
(一)对纳入市本级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取消分散采购登记程序。采购人依法组织采购后,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网络版)”(http://www.ccgp.gov.cn/xxtj/),分别按季度和年度填报分散采购数据资料,用户名及初始密码见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齐齐哈尔网站(http://www.hljcg gov.cn/hljcg/)“办事指南”栏目。
(二)采购人须设专人负责分散采购数据填报工作。季报时间为每季终了后3日内上报(本年1季度数据随2季度一并上报),年报时间为年度终了后5日内上报。
(三)采购人须按照“市本级 * *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及相关要求,编报和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执行。采购人不得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二、调整供应商登记入库程序
(一)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实行“一地登记、全省通用”,由纸质验证改为网上注册登记入库。齐齐哈尔辖区供应商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齐齐哈尔网站注册,省内其他市县供应商均在所在地网站注册,省外供应商在哈尔滨网站注册。
(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供应商网上注册成功后,上传相关资质材料,经注册地财政部门审核后,网上提交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确认入库资格。
上传的相关资质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正、反面)或法定代表人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其他资质文件和厂家授权书等。
(三)供应商登记入库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原注册地及时调整。供应商对所登记入库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弄虚作假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三、监督管理
(一)市级各相关单位为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管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建立内部政府采购活动管理制度,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二)市财政局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各相关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责。
(三)对违反政府采购法规事项的处理结果,将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齐齐哈尔网站公开发布。
四、区级参照执行。
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齐齐哈尔市财政局
201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