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现将《市建委落实工程招投标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
市建委落实工程招投标制度实施意见
按照市纪委《关于进一步抓好“四项制度”落实工作的通知》(哈纪发〔2010〕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落实工程招投标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决禁止应招标而不招标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规避招标问题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缩小法定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查设计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承包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化整为零、人为分割发包等方式规避招标,相关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手续时对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应当查验招标监管部门备案意见,对规避招标违法项目移交招标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规范工程招标信息公告的发布。公开招标工程,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工程招标登记备案后,应及时将工程招标信息公告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媒介上以及“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http://www.hljztb.com)上发布,并保证发布时限,允许有投标意向的符合条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公告的内容应符合法规规定和工程招标要求,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视为不良行为记入代理机构信用手册。招投标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招标公告内容,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改正,没有改正的不得发布。
(四)对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或者非法招标的工程项目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现场监察发现应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必须依法停工整改,凡未经招标监管部门依法监督而擅自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招标的项目,招标无效,应当重新招标。
(五)严格实行国有投资项目进入有形市场招标制度。禁止国有投资项目擅自在招标代理机构办公场所开展招标活动,禁止场外交易行为。
二、进一步采取措施规范招标人的市场行为,防止虚假招标、明招暗定
(一)建立招标监管与建筑工地现场开工执法监察工作联系制度。在建设单位申请招标登记备案时,招标监管机构发函建筑市场监察大队对项目实施地进行现场情况踏查,调查工程是否已开工,建筑市场监察大队明确函复项目未开工的,方可继续开展项目招标活动,对已经进场施工的项目,停止招标活动,依法整改后方可继续开展招投标活动。
(二)实行投标报名进场制度。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驻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统一接受报名,《投标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售,并接受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防止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发生。
(三)实行资格预审专家评审制度。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将资格预审环节纳入专家评审范围,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统一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采取评分制的,招标人所派出的资格预审评委与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委依据资格预审规定条件实行分室独立评审,防止招标人通过资格审查排斥潜在投标人。
(四)继续实行“一核查、四备案、一公示”制度。认真核查招标方式,严格按照立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予以招标备案;做好招标登记、自行招标资格备案,投标报名和资格审查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抽取评标专家、开标、评标及招投标书面报告备案工作;公示预中标人信息。在招标备案过程中严格审查招标文件,防止发生“量体裁衣”问题。
三、继续实施并完善招投标相关管理机制,防止出现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问题
(一)可以试行取消投标报名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后审,不限制投标人数量,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单位可以直接参加投标,让尽可能多的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竞争,资格审查结果确定前,不得开启经济标标书。投标人不需进行投标报名,可以按照招标公告要求,根据本企业资质和承担工程的实际能力,自由购取招标工程的《投标资格审查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直接参加资格审查或者投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投标人购取标书,对已购买标书单位的名单应当保密。房屋建筑工程投资额在6000万(含6000万)元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资额在3000万(含3000万)元以下的招标工程项目全面实行投标资格后审,其他招标工程项目鼓励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二)改进报标方式。对继续采取投标报名机制的招标项目,投标企业可以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选择标段,实行资格后审,可以试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打乱串标、围标者的事前安排,并尽快安排开标。如必须实行资格预审的,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使用随机抽签等方法确定入围投标人,压缩串标的操作空间。
(三)实行同时设定投标最高限价和投标最低限价方式。对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人可以同时设定投标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打乱串标、围标者的价格围堵,客观上缩小串标、围标操作空间,给合法参加投标者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四)严查串标围标行为,让串标围标者为其违法行为付出代价。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评标委员会在进行商务标评审前应当进行清标,主要对以下重点内容进行审查:一是进行偏差审查,对照招标文件,查看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二是进行符合性审查,对投标文件中是否存在更改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内容进行审查。三是进行计算错误审查,对投标文件的报价是否存在算术性错误进行审查。四是进行合理价分析,对工程量大的清单和单价过高或过低的项目进行重点审查。对清单漏项或者存在其它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对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依法及时要求投标人予以修正。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前要对各个投标文件进行严格比对,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相同规律性变化的,应当认定为投标文件雷同,直接予以废标,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有关招标监管部门可以依法限制雷同单位投标资格。
(五)实行严格的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退付实行账户对账户的办法,即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对招标人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办法,并采用电汇等方式。在退保证金和结算工程款时,一律对投标公司账户转账,不给围标、串标者可乘之机。同时,在招标文件中,设定严格的没收保证金约定,一旦出现没收保证金情形的,招标人应予以没收。
(六)推行投标单位法人代表出席开标现场会制度。为增强投标单位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同时加大违法挂靠、围标、串标等活动的难度,增加违法活动的相关成本,降低违法违规现象发生的机率,对政府性预算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开标时投标单位的法人代表必须凭身份证到场参加投标,否则,该投标单位不得参加招投标活动。
(七)禁止中标单位违法放弃中标。市招标监管机构组织制发规范性文件《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及违法放弃中标认定和处理办法》,对串通投标行为、随意放弃中标行为进行界定,对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和法定的可以免责的原因而放弃中标者,依法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已经签订合同的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和法定的可以免责的原因而放弃中标的,依法禁止其参加新项目投标。
(八)加强中标项目的后续监管。招标人、有关管理部门对中标后的工程要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擅自更换;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执法部门应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到位情况和施工总分包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转包分包、借照挂靠、擅自更换中标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的,及时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停止施工,将该企业清出建筑市场。
四、继续完善招标代理制度,治理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问题
(一)实行代理机构准入管理。凡在我市承揽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由建设部或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禁止以划分标段超越资质从事代理业务,严禁出借资格证书或以任何名义进行资质挂靠。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该工程招标代理无效。
进入我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外埠招标代理机构,应到省建设工程招标监管部门办理进省备案手续,并接受工程所在地招标监督部门的监督。
(二)规范信用手册使用管理。要充分利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执业信用手册》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的监管与考核,及时在手册上记载代理机构的信用情况。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当参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执业信用手册》等信用记录情况,采用比选的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和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招标代理项目。
(三)探索建立招标代理活动项目负责人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在获得项目代理业务后,可以根据工程规模,建立满足项目代理业务需要的由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为负责人的项目组。项目组包括:项目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等专业人员,并不得少于3人。项目组全部为资格申请中已登记的在册人员,或经原资格审批部门同意增加的人员,且该项目负责人须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应在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文件上盖章和签字,并对相关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和质量负责。
(四)建立激励机制,实行奖优罚劣。结合信用管理工作,对优秀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扶持表彰,对信用评价不合格企业限制其在哈从业,并予以公告。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创建“年度哈尔滨优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活动,引导和激励在本市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形成诚实守信、优质服务的良好风气,同时树立榜样,宣传典型,从而带动哈尔滨市工程招标代理整体水平的提高,促进哈尔滨市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代理机构肢解工程规避招标、压价竞争、违规接受招标人投标人请托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严重的清除招投标代理市场。
五、加强评标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行为
(一)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从政府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采用计算机随机抽取的专家进行评标活动,对全部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有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代表原则上不允许参加评标活动。
(二)继续推行评标专家独立评审制度。评标专家要遵守《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独立评审实施办法》的规定,各自独立完成评审工作,避免评标专家之间的互相干扰和倾向性影响,确保评标客观、公平、公正。
(三)开展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组织评标专家开展计算机辅助评标应用等招投标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专家评标水平和评标工作质量,培养客观公正履行评标职责的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
(四)实行评标专家退出机制。实行评标专家评标前书面承诺、评标中独立评审签字、评标后行为测评管理,对不认真评标、业务能力差、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评审职责的评委坚决予以清出,禁止其在哈参加评标。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及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要在其信用评价上予以扣分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省招标监管部门处理,直至终止其评委资格,开除专家队伍。
六、进一步提高招投标工作透明度,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运行环境获得社会公信
(一)拟在交易中心条件许可情况下,对评标全过程予以公开。利用交易中心硬件条件,对专家评标全过程的实时影像,在交易中心向全体投标人公开,任何投标人均可实地实时通过影像设备观看工程评标,并有权提出意见。
(二)拟对中标候选人排序情况予以公示,投标人可以根据公示全面了解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排序情况。
(三)拟对招标文件和补遗文件、答疑文件予以网上公开,任何人均可查阅、了解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补遗文件和答疑文件,投标人均可自由了解全部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四)实现评标现场视频系统与省政府电子监察系统的链接,接受上级监察部门的执法监督。
七、建立并完善招标监管机构与质量、安全、资格管理机构信用信息综合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一)健全并公布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信用评价信息。进一步完善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电子信用档案,实现信用档案记载、管理、使用的电子化、动态化;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及档案管理,设立专家“警戒线”,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有不良记录的评标专家,取消其评标资格,并在信用平台上予以登记公示。
(二)建立招投标其他主体信用公布互通制度。以建立中标企业项目经理跟踪档案为重点,建立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信用档案,将规避招标及招投标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各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查询,将其信用情况与其投标活动挂钩,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三)实行违法违规记录公告制度,对建设(开发)、建筑、监理等企业在从业过程中,因违反资质管理规定停止从业资格、信用评价不合格、出现安全事故、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等原因,被资质管理、安全监管、质量监管或是司法等相关部门予以处罚、或是限制从业的,及时予以公告,限制其在哈从业。对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歧视和排斥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招投标代理机构越级代理、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的行为,评标专家不遵守评标纪律、不公正履行职责、泄漏评标内容、打“人情分”、拉“关系票”的行为,依法在信用平台上公布。
八、开发应用网上监管办公系统,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一)以投标报名工作为起点,开发应用招投标监管工作网络办公系统,系统涵盖自招标信息、招标登记、公告发布、网上报名、下载招标文件直至中标公示所有招投标交易环节,通过网络和信息技术遏制排斥潜在投标人问题的发生。
(二)全面推行经济标电子评标,提高经济标评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本市国有投资施工项目范围内全面实行经济标电子评标,商务标总价、分部分项工程报价、措施项目报价等全部实行计算机软件辅助评审,在经济标开标同时,由计算机辅助评标软件开发单位技术人员在开标现场将投标光盘导入评标系统,评标委员会指派评委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对投标总报价、分部分项报价、措施项目报价进行评分计算,评标委员会对计算机评审结果负责,计算机辅助评标软件开发单位派专门技术人员到场提供技术支持,减少人为因素影响,减少投标人投诉。
(三)推进工程招投标活动电子化进程,逐步实现招标工程的《资格审查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以及招标工程图纸通过“哈尔滨市建设网”、“哈尔滨市建设工程信息网”、“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上公布,投标人自由下载,根据自身实力进行投标活动。
九、推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改进评标内容和方式
(一)规范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实行规范化管理,提高招标投标文件编制水平。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 ,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
(三)对采用通用技术,性能和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依法招标工程项目,实行技术标合格制评审的方式进行技术标评标。按照两阶段开标评标方式,凡技术标评审合格的,再进行经济标评审,按经济标得分高低顺序确定中标人。
(四)实行随机抽取投标竞争系数值。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和国有资金控股的工程项目,全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方式进行招标。其评标方法应当参照省推荐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其中:经济标评标标准中的投标竞争率系数值区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但不得事先确定系数值,该系数值应当在经济标开标前现场随机抽取确定。
(五)认真执行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审核要点和标准,减少文件审查自由裁量幅度,提高监督工作效率。
十、进一步加强开评标现场管理,维护有形建筑市场秩序
(一)评标期间,无法定事由,禁止评标专家和评标区域外任何人联系。招标人评委进入评标区域后不得离开,不得与本单位工作人员、领导联系、请示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与其它评委联系,不得与代理机构单独联系。与评标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区域。监督人员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开始评审工作前要进行清场。
(二)监管人员要监督评委做好商务标分值计算工作,评标委员会在确认商务标分值前,必须对商务标计算情况进行复查后再签字确认,否则不得签字确认;在评审活动中,发现代理机构人员干扰评标的,计入其不良记录,严重的清除招标代理市场。代理机构进场人员参加组织招标活动人员,应在交易中心登记,应当遵守交易中心纪律和招标监管纪律,违反者清除现场。评标开始后,代理机构进场人员的一切工作行为均要纳入监管人员监督范围。不经批准和陪同,不得私自进入评标室,不准自行接受评标人员指派从事任何与本次招标有关的工作,也不得私自到评标区域以外活动。
(三)监督人员应时刻铭记自己职责,不得违反职责、工作纪律。评标专家对评审工作、内容有疑问的,代理机构人员可在监管人员陪同下进场解决问题,需要与外界投标人质询的,必须履行法定手续,并在监督下进行,监管人员进入评标区域前应上交全部通讯工具由中心保管,不得随意对外联络,不得向外传递任何消息。
(四)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配合监管机构加强评标现场管理工作,封闭区域内,一旦评标开始必须进行清场,同时收缴全部通讯工具,发现有漏缴的,停止服务。对于评标专家,由监管人员清除出场,招标人重新抽取专家;对于代理机构不上交或不全部上交通讯工具的,清出招标现场;对于监管人员不上交或不全部上交通讯工具的,通知所在单位领导,并暂停服务。评标开始后,非因法定事由,禁止专家会见投标人,禁止监管人员会见投标人,禁止甲方评委会见投标人。代理机构人员在评标开始后原则上不得更换和外出。交易中心封闭区域内管理人员原则上也不得更换和外出。
(五)对于依法需澄清或修订细微偏差的,评标委员会需在监管人员监督下召开评审会议,形成会议记录,监管人员和全部评委均须签字确认后,方可向投标人发出书面质询意见。
(六)检察机关及纪检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职责指派监督人员对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情况进行监督的,在开始评标前,监督人员应当将通讯工具交有形市场工作人员统一代保管,进入有形市场后,对外联络可以使用有形市场专门提供的录音电话。监督人员进入评标室监督检查评标工作时,可以对违法行为提出监督意见,但是不得就评标专家正常评审发表任何非监察性意见,不得诱导专家评审。招投标活动监督执法直接责任单位人员应当陪同、配合检查机关及有关部门监督人员进入评审室检查、监督评标工作。监督人员应当对专家评标情况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招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具体评标结果。
招标人邀请有关部门派人监督的,在进入有形市场进行监督同时,招标人应当说明情况并予以登记。
十一、详细梳理招投标投诉质疑事项,解决恶意投诉问题
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弄虚作假恶意投诉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对投诉人串标、围标不成,排斥正常依法监管,越级甚至通过非正常渠道投诉,渲染、制造、放大影响,对监管机构施加压力以达到非法目的,或者投诉人主观臆断,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进行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依法予以驳回投诉,将其不良行为载入信用档案,评标时予以扣分,依法限制投标直至禁止投标处理。
十二、加强招投标监管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
遵循“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以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招投标监管为重点,推行招投标监管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五个联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强化监督执法,把廉政建设贯穿招投标全过程。
(一)招标信息联动。对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在开标前将有关招标信息报纪检监察部门,作为招投标监管工作重点;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情况决定监督执法方式,招投标监管部门全力配合。
(二)制度建设联动。招投标监管部门充分发挥专业管理的优势,在管理中探索、完善、加强招投标各环节制度建设;按照统一的权责运行程序,将各项工作和每项制度细化、量化、标准化,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依法规范权责运行。纪检监察部门加强指导,将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纪律贯穿于招投标制度建设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名监管人员,与监管部门共同加强招投标岗位的绩效考核,以考核监督、促进制度的落实。
(三)现场监管联动。招投标监管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建立联合巡查制度,对巡查的重大项目,从开标、评标、专家抽取等程序到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监管责任人的行为,依法进行全面检查,将巡查结果定期进行通报,树立好的典型,公开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四)投诉处理联动。招投标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制定的投诉处理程序和制度,依法依规处理投诉事宜;对于投诉处理中发现的违纪和商业贿赂行为,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纪检监察部门对涉及招投标程序等专业性投诉,可以转招投标监管部门处理,招投标监管部门向纪检监察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五)廉政文化联动。在纪检监察部门指导下,招投标监管部门开展教育倡廉、学习思廉、典型示廉活动,进一步提高对廉政文化建设的思想认识,引导监管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价值观、人生观,树立尊廉崇洁、积极向上、无私奉献的思想道德情操,自觉抵制腐朽思想和不良风气的侵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