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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公务用车平台建设的通知(发改电〔2016〕7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为持续巩固地方公车改革成果,加强规范管理,建立长效机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40号)关于“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的要求和《关于地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与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车改办〔2015〕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164号)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公车改革实际,现就进一步开展地方公务用车平台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公务用车平台建设

地方公务用车制度改苹,平台建设是关键,车辆管理平台化有利于更加及时高效地保障地方各级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突发应急事件处置等重要公务出行,是避免“公车私用”的有效手段,符合新型公务用车制度建设方向。通过车辆管理平台建设,实现“管理平台化、平台信息化、车辆标识化”,做到便捷派车、高效用车,透明管车、有效督车。各地要充分认识公务用车平台建设的重要意义,统筹谋划,加大力度,尽快落实。

二、实化平台建设主要内容及要求

1.保留车辆实行平台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特殊需要的车辆外,其他车辆包括执法执勤车辆全部纳入平台管理。各省(区、市)要把规范、高效、节约、透明作为平台建设的标准。

2.平台车辆实行统筹调度管理。将机要、应急、调研接待、跨部门综合执法等车辆以及社会化车辆租赁管理等功能统一纳入一个平台系统,省、市、县三级信息互联互通,公车管理实现“全省一张网”。执法执勤用车平台可由执法执勤部门整合建立,也可以与公务用车服务平台一并建立。统筹调度管理不是指物理上的把一个地区所有车辆集中停放,而是通过信息化手段,加装卫星定位系统,把车辆信息接入平台统筹调度管理。除必须配备到部门的车辆外,其他车辆应打破部门界隈,通过平台调度使用。各级实物保障岗位车辆信息接入平台,实现信息统一管理,可不统一调度使用。

3.切实保障好公务出行。通过平台更加高效地保障地方各级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到现场处理问题、接待、处置突发应急事件等重要公务出行;统一保障其他各类符合条件的公务出行需要。平台车辆统筹调度,科学使用,绝对不能出现工作下不去、现场到不了的情况,也不得通过平台或其他方式为领导干部变相违规保留相对固定工作用车,一线执法执勤用车通过建立执法执勤用车平台统一保障。

4.车辆运行全过程可监控。落实平台信息化,对保留车辆统一加装卫星定位系统,实现车辆调度、轨迹监控、费用结算和绩效管理全程信息化和自动化,平台功能应实现车辆用车信息全程在线记录,实时掌握公务用车事由、轨迹、里程等信息,准确记录车辆维修、年检、违章、费用支出等详细内容,通过定期统计车辆使用次数、运行费用,实现对公车运行的全过程监控。

5.平台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信息要在公车主管部门、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多单位和车辆使用部门之间实现数据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利用平台车辆使用信息,严查公车私用等违纪违规问题;科学分析车辆运行数据、合理核定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有效配置公车资源。

6.强化信息安全。将信息保密、数据安全、权限管理贯穿整个平台,落实到设计、开发、测试和使用的全过程,强化平台信息安全管理。

7.车辆平台向中央驻地方垂管单位开放接口,地方各级公车平台向中央驻地方垂管单位开放接口,中央驻地方垂管单位可通过平台调用车辆,按照相关标准向平台支付费用。

8.平台建设可以预留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车辆管理接口。

三、加强平台建设运营管理

公务用车平台运营管理不搞“一刀切”,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可选择不同的运营管理方式:

1.统一建设管理方式。各级政府明确平台主管部门,平台由主管部门来建设运营,统一调度管理,车辆来源为保留编制内公务用车,车辆资产逐步从部门名下划到公车主管部门名下,公车主管部门统筹调度使用,各部门通过平台申请使用车辆,费用按照一定标准内部结算。各地优化平台运营管理方式,原则上不得新设管理机构,确需增加编制的由各级政府在现有人员编制总教中调剂解决。

2.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方式。政府将平台车辆调度运营管理委托给第三方专业机构。平台车辆来源为保留编制内公务用车,车辆编制保留,资产属于政府非经营性资产。车辆使用更新仍由各级财政保障,各部门通过平台申请使用车辆,第三方机构通过提供车辆调度运营管理服务合理收取费用。

3.完全市场化运营方式。车辆资产由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评估作价后,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通过出售、入殷等形式注入到相应的汽车服务公司,车辆来源为保留编制内公务用车,资产性质变更后,原有车辆编制核销。汽车服务公司与其他社会化车辆服务机构平等开展市场竞争,政府用车完全以购买服务形式进行,购买服务流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小客车指标“摇号”管理的地区,车辆资产处置需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除以上三种方式外,鼓励地方结合实际,不断探索创新适合本地情况的公务用车平台管理模式,细化管理办法。各地需进一步明确平台车辆产权归属,明确车辆日常运行维护和更新处置管理主体,明确各部门使用平台车辆的结算费用标准,完善相关财务制度。

四、公务用车实行标识化管理

1.保留车辆统一实行标识化管理。各省(区、市)需制定全省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方案,并于2016年底前向社会公开。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车辆外,其他车辆采取标识化管理。

2.机要(非涉密)、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要在车身适当位置统一喷涂公务用车标识和监督电话;用于行政执法车辆要在车身适当位置统一喷涂行政执法明显标识和监督电话。

3.执法执勤用车按《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财行〔2011〕180号)相关规定喷涂明显的统一标志图案。尚未规定统一标志图案的执法执勤部门,由各省(区、市)相关部门采取车身统一喷涂标识等过渡性办法加强管理。

五、组织实施

1.明确任务分工。各省要高度重视平台建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平台建设和车辆标识化工作的牵头部门和主体贵任(原则上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对市、县平台建设和车辆标识化提出任务要求,加强督察落实。

2.强化进度要求。各省(区、市)确保2017年3月底完成车辆标识化工作,确保2017年6月底前完成平台建设工作;已完成平台建设的省(区、市)要进一步优化平台功能,提高平台保障效率;已完成标识化工作的省(区、市)要进一步总结经验,持续巩固改革成果,未达到本通知标识化要求的,按本通知要求规范。各省(区、市)要认真学习先进地区经验,绝不能因为平台建设不到位而影响公务出行保障,也不能因标识化管理不达标而影响监督管理。

3.加强协凋督促。各省(区、市)车改办发挥好协调和督促作用,加强任务督察,各省(区、市)平台建设、车辆标识化工作任务分工、向社会公布和进度安排等情况,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中央车改办报。

 

中央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代章      

2016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