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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庆财采〔2020〕5号)


各县(区)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经开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就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二、各区(县)、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三、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预留监狱企业的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磋商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

四、对于非专门面向监狱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大庆市财政局、大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大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庆财联〔201211号)的精神,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五、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方便监狱企业适时获取政府采购信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等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为监狱企业提供公平的参与机会。

各级财政部门、市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相关工作

 

大庆市财政局       

202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