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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关于下放公务用车编制审批的通知(黑财采〔2014〕4号)


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关于下放公务用车编制审批的通知

 

黑财采〔20144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公安局:

根据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现将下放公务用车编制审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地)、县(市)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一律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在哈埠外的中省直单位(垂直管理部门除外)公务用车编制,由当地财政部门审批。

三、各市(地)、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用车定编控购批准通知书》办理车辆登记手续。

四、本通知自20141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        

2014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