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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财政局、齐齐哈尔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齐齐哈尔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通知(齐财联发[2020]25号)


齐财联发[2020]25


各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相关金融机构:

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8162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市级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同融资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以下简称合同融资),是指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微企业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凭借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金融机构以供应商信用审查和各自信贷政策为基础,按便捷贷款程序和优惠利率,提供无财产抵押贷款的融资模式。

二、融资基本原则

合同融资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银企自愿、风险自担。

银企双方自行承担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业务风险,金融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提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以及贷款额度,供应商自主决定是否选择参加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并自由选择合作银行。

市财政局、金融办、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对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进行政策引导,提供技术支持和加强监督管理。不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三、主体职责分工

(一)市财政局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政策引导和技术支持,积极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搭建平台,为金融机构和供应商之间开展融资业务提供相关必要信息,协助金融机构强化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融资回款账户控制,加强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

(二)市金融办、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发挥信贷政策导向作用,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信贷指导和金融监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

(三)金融机构应开发符合合同融资政策的金融产品,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资质良好、经营状况良好的中小企业开展融资业务,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和授信额度,不得收取融资利息之外的额外费用。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财产抵质押或第三方担保(双方另有约定除外)。要建立定向服务机制,优化审查流程,简化审批手续,为供应商融资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四)供应商自主选择金融机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真实、完整、准确地向金融机构提供融资审查所需相关材料。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合同后,应将约定的融资回款账户作为政府采购融资合同资金回款的唯一账户,不得随意变更政府采购融资合同的回款账户,严格按融资合同约定归还贷款。

(五)采购人应支持合同融资业务,在合同签订、验收付款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不得干预供应商选择金融机构融资,不得无故拖延支付合同资金,不得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的其他账户。

(六)采购代理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工作,在供应商领购采购文件、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时主动宣传介绍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明确告知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需要融资时可以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四、融资基本条件

(一)供应商向金融机构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已获得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

2.具备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信用记录;

4.金融机构要求的不属于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的其他条件。

(二)金融机构有意向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在业务开展前向市财政局提交书面申请,提出合同融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融资产品名称,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申请业务流程和审批时效、优惠承诺,合同融资业务风险控制措施等。提供材料真实性、自行承担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风险等事项的承诺。

市财政局对满足上述条件的金融机构及其融资产品信息,在齐齐哈尔市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布。

五、融资业务模式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分为线上融资和线下融资两种模式。

齐齐哈尔市政府采购系统"(以下简称市政采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中征平台")对接上线前,金融机构采用线下融资模式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系统对接后,金融机构可自主选择采取线上融资或线下融资模式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

市政采系统"中征平台"安全、准确、及时传输相关数据。中征平台"向金融机构展示或根据接口规范传输相关数据,供金融机构授信及业务办理使用,并向市政采系统"传输金融机构业务成交数据。

六、融资基本流程

(一)融资申请。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在齐齐哈尔市政府采购网上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及其融资产品,凭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

(二)融资审核。金融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融资信息审查,决定是否为其提供融资,做好预授信。双方达成融资意向后签订融资协议,确定融资成交信息并约定融资回款账户。金融机构向市财政局反馈融资成交信息。

(三)账户管理。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确定融资的,供应商将约定的融资回款账户在合同中予以载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确定融资的,如需修改账户信息的,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变更合同账户申请,经采购人确认后将约定的融资回款账户在合同中予以变更。市财政局根据金融机构反馈的融资成交信息匹配对应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回款账户作为采购资金支付的唯一账号。

(四)发放贷款。供应商向金融机构发出提款申请时,金融机构对融资回款账户确认无误后,根据融资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原则上不得变更政府采购融资合同中的账户信息,确需变更的,供应商须向金融机构书面申请,经金融机构同意后方可变更。

(五)归还贷款。采购人必须将采购资金支付到政府采购融资合同约定的融资回款账户,供应商根据融资协议的约定按时归还贷款。银行按融资协议约定,从融资回款账户中收回贷款。

七、责任追究

供应商弄虚作假或以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获取融资,或无故不按时还款的,金融机构可以解除融资协议。除按融资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视情节轻重,依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金融机构发布不实信息或虚假宣传,或违背服务承诺开展融资的,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视情况予以约谈,责令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资格。

采购人干预供应商选择金融机构融资、无故拖延支付合同资金的,由市财政局视情况予以约谈,责令限期改正。

 

齐齐哈尔市财政局                

齐齐哈尔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齐齐哈尔监管分局  

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         

202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