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财发〔2021〕 33 号
各区财政局,市直各预算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 中心),各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
齐齐哈尔市政府采购管理平台已正式上线,按照省财政厅的工作要求,我市决定实施政府采购项目信用评价,现将相关工作 要求通知如下:
1.充分认识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工作的重要性。实施信用评价是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凡在我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及评审专家,都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黑财规审〔2021〕2号)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黑财规审〔2021〕3 号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黑财规审〔2021〕4 号)、《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采购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黑财规审[2021] 5 号)相关规定,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监管平台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2.规范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工作。自2021年6月28日开始,凡参加市直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作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的主体,应当按照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在齐齐哈尔市政府采购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齐齐哈尔分网)填报采购行为相互评价表,及时、客观、公正、准确作出信用评价,不得恶意评价。对于评价不及时、 评价与事实不符、评价无合理依据或者恶意评价的行为,财政部门调查核实后,将对有关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各区财政局要加快系统建设,确保于2021年11月底前完成新版政府采购监管平台上线运行,尽快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工作。
3.扎实推进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各被评价主体每半年、每一年、自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的累计信用评价结果,均通报其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管平台公开,并与其它相关信用信息平台共享。各被评价主体的评价等级,将在下半年度的政 府采购活动中按照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应用。市直各预算单位和各区财政局要认真梳理2017至2020年参与本部门、本地区政府采购活动各方当事人及评审专家的信用评价信息,及时向省财政厅推送政府采购采购人信用评价信息。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反馈。
联系人: 陈佳琦 电话:2400543
齐齐哈尔市财政局
2021 年8 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