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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投资20万元以下项目的工程造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齐政投监审办发〔2014〕4号)


关于印发《政府投资20万元以下项目的工程造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齐政投监审办发〔20144

 

财政评审中心、审计中心、造价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政府投资20万元以下项目的工程造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2014923          

 

 

 

政府投资 20万元以下项目的工程造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推进速度,减轻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的工作量,规范政府投资20万元以下(不含20 万元)项目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投资或监管的,工程投资估算在20万以下 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建设项目。

第二条 适用于本暂行办法的建设项目不审查招标控制价。

第三条 适用于本暂行办法的建设项目,需要建设单位同时具备以下资料,并在市监督审查办备案后,建设单位才准予开工和结算。

(一)发改委计划或《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意见单》,以确定上线投资额。

(二)设计图纸或有工程量标注的工程说明。(三)有装饰工程的,建设单位需要提供标有表面装饰材料使用地点、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等项目的明细表。

(四)有拆除项目的,建设单位需要提供现状照片或录像。拆除原有道路的,需要有结构层照片或录像。

第四条 建设单位需将以上材料报送市监督审查办,由市监督审查办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市监督审查办向建设单位下发工程范围及表面装饰材料上限价格确认单。

第五条 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由市监督审查办留存,作为确定施工范围和结算的依据。

第六条 市监督审查办确认单中表面装饰材料价格,凡适用暂估价材料管理办法的,市监督审查办通知建设单位和财政评审中心,按照暂估价材料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监督审查办确认的施工范围和上线价格范围内,将工程直包给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并按以下原则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一)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黑建造价〔20105号《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水暖、电气、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三)齐建发〔201097号《齐齐哈尔市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及计价定额地区单价表》

(四)管理费、利润取中线。

(五)结算总价下浮5%

(六)其它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自行扩大工程范围,突破上限投资额。如果扩大工程范围,需原审批部门批准。明确新的工程范围,落实新的资金,并报监督审查办确认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适用本暂行办法的项目,发生工程变更或扩大工程范围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决定的工程变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竣工后施工现场仍可以看到;

2.属于批准的施工范围内;

3.变更额度不超过2万元;

4.变更后投资额在控制上限以下。

(二)建设单位的工程变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需经监督审查办批准。需要到现场勘察的,需由监督审查办、财政评审中心、审计中心共同参加。

1.在批准的施工范围内,遇到地下障碍物或隐蔽工程需要变更;

2.发生超过2万元的工程变更,且变更后投资额度在控制上限以下;

3.装饰材料价格高于确认单上的材料价格。

(三)由于工程变更预计突破投资额上限的,需落实新的资金,并报监督审查办确认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需向市监督审查办申报工程结算文件。具体包括送审材料明细表、《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意见单》、竣工图、施工内业资料、洽商记录、安全文明施工费审批单、工程变更资料等。

第十一条 市监督审查办负责本暂行办法范围内项目结算审查。 可组织财政评审中心、审计中心对项目进行现场勘察、实地测量、问题会商等结算工作。审查后,报政府投资项目监督审查委员会批准,作为最终结算价。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