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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细则(试行)(黑公中办[2021]25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公中办〔202125


各市(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加强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管理,规范服务行为,营造公开、公平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了《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附件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细则(试行)

 

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1231      

 

 

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 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2016年第 39号令)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加强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管理,规范交易行为,构建规则统一、运转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的综合平台,包括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监管系统,应遵循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专家管理及抽取服务、统一电子化平台的原则,搭建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第四条 列入《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其招标、采购活动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透明化管理、阳光交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项目审批、核准主体负责项目招标内容核准,并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招标内容执行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五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本管理细则。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与规范,开放对接各类市场主体建设的电子交易系统和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

第七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接受省发展改革委的监督和指导。承担省交易平台主体责任,主要是

(一)研究制定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标准、管理制度、运行规范等规则制度。

(二)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实际,研究、推进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功能模块开发,发布操作手册、组织开展培训,切实提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用户体验。

(三)代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负责参与平台建设、运行、服务的各类第三方机构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负责设立保证金代收代管账户,对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类交易保证金实行统一缴纳、分类管理,按规定进行保证金对账工作,保障资金安全。组织保证金、工程保单、保函等金融服务。

(五)指导、协调省、市(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其他依法建设、以及市场化选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标准化建设、规范化服务工作,加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体系建设。

(六)统筹、调度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资源和能力,推动资源共享共用,组织开展省内(外)远程、异地评标工作,提升平台服务能力。

(七)统计、分析、上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建立发布公共资源进场交易信用记录和纪律档案等。

(八)为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税务、营商、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提供数据统计、数据分析和数据交互等服务。

(九)核验、发布、收集、存储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以及开展具体的技术支持等工作。

(十)负责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运行、维护和在省交易中心入场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工作。

(十一)其他涉及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综合性工作。

第三章 交易服务内容及规范

第八条 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经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后,方可进场交易。

第九条 省、市(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机构,负责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服务。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级或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进场交易服务工作。协助进场交易项目贯彻落实有关交易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和流程。

(二)加强交易中心的标准化建设和内控管理,提升规范化的交易服务能力。

(三)为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提供场地、设施、信息、专家抽取、见证、档案查询、数据统计分析等服务。

(四)加强交易中心现场秩序管理,对进场交易的各方主体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记录和现场协调处理,保留相关证据,并将有关情况向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属于交易活动相关的异议、质疑和投诉,及时移送转办到招标人、出让人以及有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六)承担其他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服务工作。

第十条 交易中心交易服务的具体服务内容包括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交易过程保障、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

(一)业务咨询。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提供咨询服务遵循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对于不属于交易中心业务范围的投诉受理等,应耐心告知,指引其到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咨询。

(二)项目登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如涉密项目等确需在现场办理的,实行窗口集中,简化流程,限时办结。

(三)场地安排。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通过网上预约方式提出场地预约申请,交易中心根据交易项目的内容、规模、交易方式以及交易中心现有场地情况,对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申请的场地、时间等进行合理安排或变更。

(四)公告和公示信息公开。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项目的公告、公示等信息,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交易过程保障。

1.在交易实施前,交易中心按照交易项目的特点、流程,做好场所、设施、技术等服务保障工作。

2.交易实施过程中,按规定的时间准时启用相关设施、场所,提供必要的技术和其它相关服务,并协助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维持交易秩序,确保交易活动按照既定的交易流程顺利完成。

3.交易中心应核对专家身份,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有序引导经身份识别后的评标(评审)专家进入评标(评审)区域,并将其随身携带的通讯及其它相关电子设备妥善保存在规定地点。

4.交易中心对进场交易的项目,应见证交易过程,对交易活动现场进行录音录像,并按规定时限保存。

5.如遇不可抗力、电子交易系统出现异常等情况,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交易中心应按规定配合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暂停交易。

6.交易中心应建立健全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处置机制,在交易服务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进行记录并保留证据,及时向有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资料归档。交易中心应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项一档的要求,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按有关规定统一归档,按法定期限保存。

(七)档案查询和移交。交易中心应建立档案查询制度,依法依规提供档案查询服务。涉及平台数据的调取,由招标人、监管机构或有关部门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

第十一条 省、市(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四)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五)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六)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平台公共服务

第十二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实现全省一张网、注册信息全省通用,主体信息注册、变更信息等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

第十三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按照法定要求确定,并通过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第十五条 我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信息统一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黑龙江省)发布。政府采购等国家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另行指定信息发布媒介的,相关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介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黑龙江省)同步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时限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息发布主体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确保其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交易项目信息内容一致。

第十六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项目采用电子化手段开展交易,推行在线投标、不见面开标(竞价)、远程异地评标、在线监督等便捷交易方式。不见面开标(竞价)规则、远程异地评标规则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开评标网络环境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相关监督管理规则建设、使用和维护。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当从依法建立的全省综合评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确定评标、评审专家。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远程异地评标等方式跨区域使用专家资源。

第十八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电子监管系统、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系统、信用信息共享系统等,按照有关规定交换共享信息。

第十九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有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数据采集、汇总、传输、存储、公开、使用过程中,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涉密数据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记录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和专家信用信息,并通过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动态更新。

第二十一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CA互认管理子系统,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为市场主体进入省、市(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提供便利服务,实现一把CA,全省通用

第二十二条 市场主体已经在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登记注册,并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的,有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市(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强制要求其重新登记、备案或验证。

第二十三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支持市场主体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对接,提出对接的第三方电子交易系统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交易平台(主页)和电子交易系统、电子评审系统等必备功能。

(二)支持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对接成功的其他第三方造价、投标工具等软件。

(三)具有与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接口对接数据推送的开发能力。

(四)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在拟对接平台对接联调、测试通过后,与符合条件的第三方电子交易系统建设公司签订数据对接和保密协议。

第五章 故障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四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营商需加强对云存储设备和平台软件的管理,对于机房停电、搬迁、线路割接、设备检修等造成系统停用、断开影响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正常工作的,应提前通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相关提示公告发生非计划停电、链路中断或设备故障等突发事件影响交易平台正常工作的,应及时联系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启动应急处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其他已对接平台发生接口对接故障时,运营商应及时联调解决,建立分类故障处理流程,提高故障处理的效率。

第二十六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完善应急保障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建立预案启动和关闭程序。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做好演练总结。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电子监管系统,各级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电子监管系统实现交易项目全过程监管。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向各行业监督管理系统推送实时数据。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通过各相关电子监管系统交换至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第二十九条 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资质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市场主体或社会公众认为省、市(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三十一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分析机制,开展监测预警,定期向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推送问题线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省、市(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禁止性规定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省、市(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在公共资源电子服务系统公开、交换、共享信息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四条 省、市(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依法应当保密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省、市(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 20221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