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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哈政办发〔2015〕10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哈政办发〔2015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426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事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

政府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内容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市场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法人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1.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完善的监督制度;

3)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行业管理部门有具体专业资质要求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6)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7)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经市诚信主管部门核查,社会和商业信誉良好;

8)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2.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逐步理清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和财政经费安排的关系,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逐步实现事业单位由养人养事的转变。

3.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过渡期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行业协会商会适当支持,并相应核减财政直接拨款。过渡期结束后,行业协会商会完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按照有关行业组织规定管理,不再直接拨付财政经费。

(三)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突出公益性和公共性。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下列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1.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基本医疗卫生、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基本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市政基础设施、国土资源服务、国土资源计划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2.社会管理性服务事项。社会组织管理、社区事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共和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3.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4.技术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5.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审计服务、评估、项目评审、咨询、绩效评价、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事务性管理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6.其他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程序和方式

购买主体根据财政部门核准的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规范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1.编制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各级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时,结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和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确定当地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领域和项目。购买主体根据当地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领域和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数量、规模、必要成本、质量和效果目标等因素,明确服务事项、对象、方式、标准等,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完整反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情况,履行部门预算审批程序。对突发性应急事项可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先确定承接主体,再根据购买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确定预算额度,并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履行预算调整或追加程序。

2.确定购买方式。要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针对服务项目的不同特点,探索与之相适应的采购方式。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中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并实施政府采购,购买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购买;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鼓励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灵活采用购买、委托、租赁、雇佣等各种合同方式,探索研究金额不固定、数量不固定、期限不固定、特许经营服务等新型合同类型。

3.签订购买合同。确定购买服务项目的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及时与该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和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将合同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对其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五)资金管理

1.政府购买服务主要涉及资金使用方式的变化,所需资金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原公共服务事项每年的财政资金增量,政府因每年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和管理职能或事项而安排的资金,原则上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2.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由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也可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由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取其他支付方式。

3.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制度建设,推进预算信息公开,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资金安全、透明、规范、有效。

(六)绩效评审

1.购买主体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围绕政府购买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制定相关标准,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政府购买服务标准体系。

2.财政部门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建立绩效评审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3.积极引入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审计监督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工作任务分工

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各级政府要在政策制定、资金扶持、人才培养等方面积极指导、支持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

(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职能转变要求、财力水平、事业单位改革和公众需求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审核批准部门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监督、指导购买主体依法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采购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提供与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改革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推进和绩效评价工作。

(四)民政、市场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做好公益类社会力量承接主体资质认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五)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年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列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并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七)购买主体要切实履行服务项目管理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并通过中期检查、验收管理等方式,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约、规范操作、按时保质完成服务项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政府要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立足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并抓好组织实施。

(二)严格监督管理。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合理使用。购买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要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按要求提供资金使用及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成果总结等其他材料。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监督。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违反规定行为的调查处理,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民政、市场监管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评估和执法等监管体系,联合财政部门、诚信主管部门、购买主体建立相应的信用记录和应用制度,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在市联合征信平台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拓展公开渠道,搭建公开平台,逐步将购买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内容、资金安排、绩效评价标准和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回应群众关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