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财规审〔2021〕3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
现将《黑龙江省政府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依据本办法,我厅将首先开展省本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评价工作。请各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积极配合,确保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本地新版政府采购监管平台上线工作,认真梳理2017至2020年开展本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信用评价信息,尽快启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评价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反馈。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1年2月23日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监管,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优化我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基本行为暂行规范〉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的人员,包括已纳入黑龙江省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和未纳入黑龙江省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对参与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评审专家的信用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专家行为根据程度轻重划分为一般评价行为和重点评价行为(《评价表》中标注★)两个等级。
重点评价行为是指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以及严重影响政府采购公平高效开展的行为。
一般评价行为是指除前款所规定的重点评价行为之外,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政府采购市场正常秩序,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正公平高效开展的行为。
第四条 评审专家信用评价周期为半年。评审专家信用评价包括履职行为相互评价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第五条 信用评价满分为200分,其中:履职行为互相评价100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100分。
第六条 信用评价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实施。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准确作出信用评价,不得恶意评价。省财政厅将恶意评价行为列入监督检查考核范围。
第七条 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对评审专家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八条 履职行为相互评价。各方评价主体(采购人、采购人代表、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机构)应在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采购人确认中标(成交)结果前,在监管平台上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行为相互评价表(采购人评价专家)》(附件1)和《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行为相互评价表(代理机构评价专家)》(附件2)完成对评审专家的评价;1个项目评价1次,评价结果确认提交后,不得修改;评价满分为100分,其中: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评价各50分。履职行为相互评价得分,为评价期内被评价评审专家所有被评价总分与被评价次数的算数平均值。
第九条 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财政部门应根据采购项目质疑、投诉、举报、信访、随机抽查、重点检查、考核、审计等部门发现的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在参照《黑龙江省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及具体情形(评审专家)》(附件4)依法依规处理处罚的同时,参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表(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考核专家)》(附件3),即时对评审专家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分,基础分值为100分;评分采取扣分制,按发现并核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次数扣分,扣完为止;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得分为评价期末基础分值与累计扣分的差。
第十条 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结果。得分大于等于180的记为“A”级;得分大于等于120小于180的记为“B”级;得分小于120的记为“C”级。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公示。每评价期(半年)结束后,省财政厅将每半年、每一年、自本办法实施以来的累计信用评价结果,将在监管平台公示5日。如对省财政厅做出的评价结果有异议,当事人可以自监管平台公示评价结果起5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陈述和申辩。
第三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每半年、每一年、自本办法实施以来的累计信用评价结果,均通报其工作单位,持续在监管平台公开,并与其它相关信用信息平台共享。参照本办法开展的2017-2020年累计评价结果,也在监管平台持续公开。
第十三条 对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评审专家,在公示的评价结果中做“推荐使用”标志,在下半个年度中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推荐使用;在下半年度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增加50%的被抽取率,不限制被抽取次数,专家评审费收取标准可高于其他相同级次专家50%等。对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评审专家,在公示的评价结果中做“谨慎使用”标志,限制半年内被抽取次数为1次。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评审专家,如在下一评价周期信用评价等级为“B”或“A”,其信用等级将自动修复为“B”或“A”。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