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黑龙江省本级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联系。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1年7月19日
黑龙江省本级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政府采购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黑财采〔2021〕18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为目标,以问题整治为重点,坚持检查、打击、防范相结合,依法依规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转包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项目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正风肃纪,加强监督制约,推动构建权责清晰、制度规范、程序透明、监督有力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在铲除腐败土壤、优化全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和激发经济主体活力方面取得新突破,为助力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做出努力。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问题导向。针对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四方当事人相互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手段不完善,中标供应商违法转包,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影响违规插手干预政府采购项目等问题,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二)注重统筹推进。强化部门横向协调和系统纵向指导,推动形成“打防一体”的多部门协作联动机制,保持打击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坚持标本兼治。加强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案例分析,排查漏洞,总结规律,持续深化政府采购改革,着力解决责权不明、监管不足、惩处力度不够等问题,不断巩固和扩大整治效果,推动全省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实现根本性好转。
三、整治范围
本次重点整治党的十八大(2012年11月)以来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特别是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四、整治内容
(一)围标串标方面(详见附件1)
重点整治:
1.政府采购供应商之间协商制作投标文件、委托同一单位、个人办理投标事项、约定特定供应商中标、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结果,以及其他涉嫌供应商围标串标的行为。
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投标响应文件、排斥其他供应商投标、泄露其他供应商投标信息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等涉嫌围标串标的行为。
3.评审专家私下接触有关采购责任方商讨有关项目投标事宜、征询或接受他人提供的中标供应商意向、暗示诱导或主动接受供应商作出的澄清说明等涉嫌围标、串通投标的行为。
(二)违法发包转包方面
重点整治:
1.中标供应商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2.中标供应商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部分主体、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的行为;
3.中标供应商存在其他涉嫌违法发包转包的行为。
(三)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项目方面
重点整治:
1.领导干部以提前进场或垫资建设等造成既定事实的手段指定或内定项目承建方;未经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违规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或工程建设方案的行为。
2.领导干部授意应采购的项目不采购;默许纵容围标串标;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量身定制确定投标人资格,操纵评标、中标结果的行为。
3.领导干部违规要求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转包、分包工程项目;违规要求建设单位使用其指定的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利用安全生产监督、环保检查等职权谋取私利;通过未验收提前付款或故意延迟结算等方式吃拿卡要的行为。
4.领导干部授意不按中标结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开展工程项目履约验收,或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标准、进度支付资金的。
5.领导干部存在其他涉嫌插手干预项目的行为。
(四)异常质疑投诉信访等方面
重点整治:
1.涉黑涉恶、质疑、投诉、撤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弃标、信访举报涉及的政府采购项目。
2.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不规范、施工现场实际施工单位非中标单位、中标单位承诺的主要人员不在现场组织项目实施。
五、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自2021年7月开始,到2022年6月底结束,为期1年,分3个阶段推进。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2021年7月—9月)。省级各一级预算单位要围绕专项整治具体内容,制定本单位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任务和分工,明确工作目标、措施、进度安排和责任人等事宜。省级各一级预算单位(包含本单位及所属各二、三级单位,所属各单位不单独制定方案)和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含省政府采购中心、社会代理机构)要将实施方案于7月22日前报省财政厅备案。
自查自纠阶段要重点结合本单位政府采购举报线索、内控制度、流程漏洞和预防惩治手段等,全面排查涉黑涉恶、质疑、投诉、信访举报涉及的政府采购项目。要通过核查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是否规范、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是否为中标单位、中标单位的投标承诺主要人员是否在现场组织管理等,及时发现并认定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转包和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项目等问题。
第二阶段:联合抽查(2021年10月—2022年3月)。省财政厅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抽查专班,组织政府采购专家、特邀监督员,依据问题台账,结合受理举报、线索摸排等情况,运用走访、调研、督查、专项检查等方式,选取问题比较集中的预算单位、社会代理机构进行联合抽查。对未按期报送材料或者报送“零报告”的单位进行重点督查。
第三阶段:处理处罚(2022年4月—2022年6月)。
省级专班成员单位对查实的供应商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转包行为,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对发现的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插手干预项目的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六、工作措施
(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立由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营商环境局、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的黑龙江省本级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专班,通过案件信息共享、证据互信,集中分析研判和协调查处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转包、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项目等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向省纪委监委移交涉嫌公职人员问题线索。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及有关处室组成,负责专项整治日常工作。请各专班成员单位选派一名副厅级以上干部任成员,确定一名处级干部任联络员,并于7月22日前将人员信息(详见附件2)报送至省财政厅专项整治电子信箱hljzfcg@126.com。
(二)建立专人联系制度。各预算单位和代理机构指定一名坚持原则、熟悉政策业务的人员作为联系人,具体负责专项整治联系等事宜。省级各一级预算单位(负责汇总本单位及所属各单位)和代理机构要将联系人信息(附件3)于7月22日前报送至省财政厅专项整治电子信箱hljzfcg@126.com。
(三)畅通信息收集反馈渠道。省本级设立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举报电话:0451-53603359,举报邮箱:hljzfcg@126.com。各预算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广泛发动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和广大群众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对收到的有效线索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提交省级工作专班研判,依法进行查办和移送,并将结果反馈给实名举报人等相关当事人。
(四)建立整治问题工作台账。省级各一级预算单位(包括本单位及所属各单位)和各代理机构要根据自查自纠结果,结合群众举报、巡视巡查、项目验收、审计检查、司法案件中涉及政府采购领域的线索,认真形成专项整治问题工作台账(附件4)和整改报告,并于12月30日前报送至省财政厅专项整治电子信箱hljzfcg@126.com。
省财政厅联系人:杨焕林,联系电话:0451-53603359,电子邮箱hljzfcg@126.com。
附件:1.政府采购领域围标串标具体情形
2.黑龙江省本级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及联络人统计表
3.黑龙江省本级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联系人统计表
4.黑龙江省本级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台账
附件1
政府采购领域围标串标具体情形
一、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围标和串通投标行为
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的;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相互混装的;
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7.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
8.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9.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的;
10.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的。
二、政府采购供应商涉嫌围标和串通投标行为
1.不同供应商通过同一IP或MAC地址,或同一CPU电脑,或同一硬盘电脑上传投标响应文件或下载采购文件的;
2.不同供应商多次捆绑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粘合度较大的;
3.不同供应商挂靠、借用其他供应商资质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4.供应商恶意质疑、投诉、举报的;
5.不同供应商投标报价异常一致的;
6.供应商之间评标得分差距过大或投标报价明显低于采购预算价格导致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值差距过小,或对采购文件技术、商务条款的打分项中,应响应而不响应、不完全响应或响应异常的;
7.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中推荐的货物、服务或工程异常一致的;
8.以其他供应商的名义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做出承诺等反应的;
9.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夫妻或近亲属的;
10.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一年内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11.供应商存在其他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行为的。
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围标和串通投标行为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投标响应文件的;
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排斥其他供应商投标的;
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响应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供应商的;
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泄露其他供应商信息的;
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的;
6.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的;
7.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其他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行为的。
四、评审专家的围标和串通投标行为
1.私下接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商讨有关项目投标事宜,并参加该项目评标的;
2.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征询确定供应商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的供应商意向的;
3.暗示或者诱导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4.评审专家存在其他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