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业行政许可管理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的通知
黑建建〔2014〕11号
各市(地)住建局(建委),绥芬河市、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1号令),关于大型和省重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丙级资质认定,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外省建筑企业和中介服务单位进入本省承接业务备案,暂停实施;建造师执业注册,取消初审的决定。做好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相关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优化行政审批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大型和省重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工程开工的法定建设程序,大型和省重点项目施工许可下放后,各地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设工程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详见附件1),按照办理主体、办理依据、办理要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和办结时限的法定条件要求办理,对于不符合法定开工条件的,一律不颁发施工许可证,违者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原《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大型和省重点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二、关于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丙级及事务所资质认定,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资质标准、申报程序、提交材料按照住建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8号)执行,取消专家和专委会评审程序,建立内部A\B角评审、科(处)会通过、主管领导审批、上传备案的审批程序。
按照省政府1号令的要求,除丙级和事务所监理资质下放外,还须简化资质审批和延续程序,取消初审,改为一次审。监理企业资质延续不需要登陆政府网站、不走审批大厅、不需要公示环节,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直接向业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延续申请材料,《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一览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网上填写生成),由业务部门核查执业人员数量和不良行为。甲级及以上资质延续直接上报建设部核定;乙级、丙级和事务所资质延续,在企业提出申请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延续的决定,经领导审批后公告。合格的在原资质证书上注明有效期,加盖印章;不合格的收回资质证书;逾期未做出结论的视为证书继续有效。
三、关于外省建筑企业和中介服务单位进入本省承接业务备案,暂停实施。为了放开市场、方便企业,使外省入黑建筑企业享有与本省建筑企业等同市场地位。要规范外省建筑企业进入本地告知性备案制度,取消强制要求外省企业在当地注册独立子公司,将本地区、本单位业绩作为评标加分条件等不合理的限制措施,维护建筑市场的统一。外省入黑建筑企业从事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活动,在投标之前,需要登陆黑龙江省建设网(www.hljjs.gov.cn)在外省入黑建筑企业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填报《外省入黑建筑企业单项工程投标网上登记信息表》(详见附件3), 外省建筑企业中标后,在开工之前,填报《外省入黑建筑企业中标信息表》(详见附件4),外省建筑企业并对网上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可在网上查询外省企业信息,加强对外省建筑企业的日常管理,不得另行设置准入条件。
四、关于建造师执业注册,取消初审。按照省政府1号令的要求,建造师执业注册,取消市(地)初审。由市(地)主管部门组织申报,二级建造师执业注册,由省住建厅在收到注册材料15个工作日内一次审批;一级建造师执业注册,省住建厅按照住建部要求统一组织上报,由住建部一次审批;注册建造师变更、延续由省住建厅即时办理。
五、有关要求。各市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省政府1号令的要求,遵循省政府提出的“多取消、审一次、真备案”的原则,减少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严格审批要件,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一要落实“三统一”要求。统一要件: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办理,不得增加任何审批要件;统一程序:施工许可证办理要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签批、制证程序办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乙级及以下资质要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审批并公告、制证,甲级及以上资质应按照申请、受理、组织上报、住建部审核、公示、审批公告、制证。注册建造师按照申请、县市收件、省厅受理,二级注册建造师省厅审核、审批、制证、制章;一级注册建造师按照申请、县市收件、省厅组织、住建部审核、审批、制证、制章。统一时限:施工许可证申请当日做出受理决定,问题一次性书面告知,10个工作日内办结;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当日做出受理决定,问题一次性书面告知,15个工作日办结;二级注册建造师自收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一级建造师10个工作日上报建设部。二要改进工作方法。建立网上企业库和执业人员数据库,对于执业人员不达标或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在网上设置红灯提示,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红灯提示有针对性地开展动态核查,执行准入和清出制度,净化建筑市场。三要发挥协会作用。取消企业年检,指导协会开展建筑企业信誉评价,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正式与市(地)衔接,在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建筑管理处联系。
联系人:施工许可 吴景阳 电话:0451-53625161
工程监理 李 志 电话:0451-53625161
注册建造师 任廷文 电话:0451-53643325
入省登记 杨东贤 电话:0451-53621313
网上问题 刘 峰 电话:0451-53651357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24日
附件: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行政许可管理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的通知(黑建建〔2014〕11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