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哈建发〔 2005 〕 150 号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 ( 市 )、开发区建设局,在哈建设 ( 开发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机构:
现将《哈尔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哈尔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市、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工 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 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招标的,经批准可以不招标:
(一)抢险救灾项目;
(二)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且只有2 家以下潜在施工单位可供选择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的;
(四)外商独资企业以及私人投资的工程,且属于非经营性自用的;
(五)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取得建设工程报建通知单;
(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四)有财政部门或银行出具的工程资金来源到位证明,建设期超过一年的工程资金到位率应达到 30%,不足一年的工程资金到位率应达到50%。
(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需要的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已编制完成。
第十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 下列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一)全部使用固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
(二)使用国家融资的;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
(四)经济适用住房工程;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因特殊原因不宜公开招标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按职责权限分工进行批准。属于本市重点项目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对批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
第十四条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省指定的报刊或者其它媒介上发布,同时应当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 和建筑业信息网及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
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五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前招标人应当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报送下列备案材料:
(一)招标项目报建单;
(二)招标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三)招标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银行出具的招标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
(五)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六)委托代理招标的相关资料;
(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第十六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并在招标前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一)依法建立的其他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二)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高、中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招标工程投资额在3000 万元以下的应有5-8名,工程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应有9-12名;
(三)具有从事同类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熟悉并掌握建设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基本建设程序,具有组织招标、评标活动的实践经验和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并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不得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招投标法律、法规规 定的要求,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代理费,不得强制招标人、投标人接受代理服务。
第十八条 依法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工程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工程项目招标备案;
(二)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 编制招标文件;
(四) 投标人报名、递交投标申请书;
(五)对投标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申请人;
(六)向合格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
(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组织答疑;
(八)递交投标文件;
(九)成立评标组织;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文件;
(十一)评标并决定中标人;
(十二)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二)公示中标结果;
(十四)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条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范围、性质和规模;
(三)招标项目实施的地点和时间;
(四)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办法;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发出前应当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预审条件、预审方法和获取预审文件的途径。资格预审文件应在发出前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近三年企业业绩;技术装备;近三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拟派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近三年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发现投标资格预审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内容的,责令招标人改正。
招标人不得通过资格预审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接受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书面通知预审结果。在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应在招标投标管理 机构监督下,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结束后2 日内将资格预审结果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
(二)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三)对投标价格和计算方式的要求;
(四)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五)对投标文件的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
(六)投标有效期,对投标文件提交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的要求;
(七)评标的标准、办法和定标原则;
(八)合同订立方式和主要条款;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包括的其他内容。
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 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不得将各种评比奖项作为企业加分条件,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等 级、技术职称级别不得额外加分。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技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 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五)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投标文件规定 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 投标文件。投标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三十二条 禁止投标人有下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哄抬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并以此为报价策略参加技标;
(三)与招标人在投标前商定技标报价;
(四)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五)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七)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八)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 地点。
第三十五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技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有效标不足3个,经评标委员会界定明显缺乏公平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在评标前二小时内组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前不得将评标内容通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
特殊项目招标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在评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组建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组织评标应当从黑龙江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监督部门应当现场监督。专业有特殊要求 的招标项目,专家库专家不能满足条件时,招标人提出申请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第三十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依据评标办法独立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内容含义不明确的,有权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监督
部门申请回避;未申请回避的,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停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技标人有经济利益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公正评审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的。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根据评标结果向招标人提供一至三人为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参考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排序,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中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 委员会的评定排序,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 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 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 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的三日内,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公示期内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同时将投标保证金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报送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并将招标投标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正本);
(二)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
(三)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文件及过程情况;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五)评标报告;
(六)中标结果;
(七)招标过程说明。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 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 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 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章 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
第四十六条 建立评标专家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五百人;
(二)专业分类合理并能够满足评标的基本要求;
(三)各专业分库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十人;
(四)有专门负责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四十七条 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县(市)的分库专家应具有中级职称或者同 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评标工作;
(三)熟悉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身体条件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第四十八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四十九条 评标专家库应当建立评标专家工作信用档案,对其参与评标的具体情况予以记载。
招标管理机构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对不符合评标专家条件或者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予以 清除。
第五十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客观、公正的评标;
(二) 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后,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
(三) 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四) 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 对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五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 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 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 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 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 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 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第六章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人的招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第五十五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投标全过程实施监督,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可以按照《哈尔滨市建设 工程项目投诉处理办法》的程序进行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0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