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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编制及备案工作规则的通知(哈建招〔2007〕 5号)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文件

哈建招[2007] 5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编制及备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建设局,在哈建设(开发)、监理、施工、 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及备案工作,现将《招标文件 编制及备案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00七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编制及备案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招标文件的备案管理, 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促进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科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同时,将招标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取资格后审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同时报送备案。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以《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修改、澄清)备案表》文本格式提出书面备案意见,责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改正。

第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备案表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馈修改情况,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备案。

第五条 采取资格后审的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资格后审内容,资格审查的合格标准和方法。

第六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评标办法的制定应当执行〈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办法〉(黑建招[2006]1号)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要求,应当明确执行的相关定额及工程结算文。

第八条 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中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本着严格、准确的原则,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并与招标文件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在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提倡设立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以预防和遏制串通投标和哄抬标价的行为。招标人设定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

第十条 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的一般工程,当采用经评审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价时,提倡对技术部分采用合格 制评审的评标方法。

第十一条 对于技术复杂的 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估的评标方法,但不能任意提高技术部分的评分比重,一般技术部分的分值不得高于40%,商务部分的分值不得高于60%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将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和应当废除投标的情况集中进行表述,并要求表述清晰,含义明确。

第十三条 为保证投标文件技术彪评审的公平、公正,提倡先评技术标,后评商务标。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列入合同条款,合同格式应当采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工商管理部门印发的合同文本。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