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哈发改公管〔2020〕46号
关于印发《关于复制深圳经验 在我市工程
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开展“评定分离”
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复制深圳经验 在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开展“评定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2日
关于复制深圳经验
在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
开展“评定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环境,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实现招标投标活动择优、竞价、廉洁 和高效,就复制深圳“评定分离”成功经验,在我市工程建设招 标投标领域开展“评定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试点工作意义
开展“评定分离”试点工作,是学习深圳深化“放管服”改 革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解决权责错位、 监管不到位的弊端,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围标串标、暗箱操作、投 标挂靠等违法行为和腐败乱象,促进招标择优、合同履约、市场 诚信、政府监管以及反腐倡廉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相关市直部 门和区县(市)要勇于创新,敢于担当,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试 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二、试点目标
完全借鉴复制深圳经验做法,在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 开展以定性评审、评标公开、评定分离为核心的改革试点工作。 试点遵循权责统一、规则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落实招标 人负责制,着力解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不完善、责权错位、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建立我市统一开放、权责明确、竞价择优、 透明高效的招标投标体系。
三、试点范围和实施步骤
(一)适用范围。实施“评定分离”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工程施工项目;设计、勘察、造价咨询、监理等工程服务类项目;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工程总承包、全过程代建 项目总包项目等。另外,在政府采购领域也开展试点。
(二)试点区域(部门)。哈尔滨新区(松北区和平房区) 全域实施,其他区县(市)选择部分具有代表性项目作为试点; 相关市直部门选择部分具有代表性项目作为试点;市属国有企业 集团及国有控股企业选择1至2个项目作为试点。
(三)实施步骤。采取分阶段实施、逐步推进方式。2020年4月至8月,复制深圳做法,先行先试,对试点项目招投标采用“评定分离”;2020年9月至10月,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局对“评定分离”试点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市政府召开全市经验交流会议,总结试点经验,市住建局制定“评定分离”的各项制度;2020年11月开始;在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全面推行“评定分离”。
四、 操作流程
复制深圳做法,我市实施“评定分离”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 招标。实施“评定分离”的项目,评标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清标、定标方法和程序、清标和定标委员会的组建等要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随招标公告同时发布。
2. 投标。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3. 开标。招标人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程序开标。
4. 评标。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从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专家管 理库随机抽取。评标采用定性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 序的中标候选人。
5. 清标。定标前,招标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清标 工作,并形成清标报告,作为定标的辅助。清标工作包括对投标 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质询,对投标文件或方案进行澄 清与复核,对项目后期可能遇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评估等。
6. 定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组建定标委员会,负奏确 定中标人。定标应当坚持择优与竞价相结合,择优为主的原则, 可采取价格竞争定标法、票决定标法、票决抽签定标法、集体议 事法中的任意一种或组合确定中标人。
五、工作要求
(—) 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及结果使用者,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主体,对招标投标过程及结果负总责。招标人要严格执行招标有关政策法规,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按照职责分工、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要求, 建立健全招标内部运行和监管制度,严格执行重大决策程序规定。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部门要明确任务分工、互相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市发改委负责“评 定分离”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等业务主 管部门负责“评定分离”试点项目具体实施和招投标活动全流程 监管,指导招标人建立和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市审计局、市 司法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能做好相关具体工 作.
(三)及时总结经验。各市直部门、区县(市)、市属国有 企业集团及国有控股企业试点项目要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发改 委备案,并于招投标活动结束后报送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市发 改委和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等业务主管部门要对试点项目进行持 续跟踪,及时掌握每一次招投标活动的“评定分离”情况,针对 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不断完善,认真总结,抓出成效,为我 市全面推行“评定分离”提供可复制、可持续、可推广的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