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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黑财采〔2021〕25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根据《政府采购法》《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69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并经省财政厅第34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省本级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市(地)、县(市)应最迟于2022年1月1日前,在保证全省集中采购目录统一的前提下,将本地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调整到位,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同步实施。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1年9月16日


附件 :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