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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建系统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建法〔2021〕10号)

黑建法〔2021〕10号

各市(地)住建局、城管局,哈尔滨新区审批局、住建局、城管局,绥芬河市住建局、城管局:

现将《全省住建系统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0月29日          


全省住建系统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规〔2021〕6号)要求,深入推进住建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省政府关于全省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在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的决定,结合住建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要求,持续深化住建系统“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明晰全省住建归口部门和住建领域企业责任,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维度推动住建系统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推动住建领域各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在全省住建系统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住建领域改革试点力度,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改革方式,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以下统称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省范围内分别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住建系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地方层面设定的住建系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分类实施改革;在自贸试验区增加实施《中央层面设定的住建系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贸试验区黑龙江版)》规定的改革试点举措,哈尔滨新区,自贸试验区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我省《地方层面设定的住建系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待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向社会公布。

1.直接取消审批。在全省范围内取消中央层面设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认定”等8项、地方层面设定的2项住建系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自贸试验区试点取消“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1项住建系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住建系统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2.审批改为备案。在全省范围内将中央层面设定的“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作业)”改为备案管理。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3.实行告知承诺。在全省范围内对中央层面设定的“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1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在自贸试验区试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等9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后,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报送至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4.优化审批服务。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等1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采取推动信息共享、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等优化举措。同时,全省各级住建系统归口单位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二)完善配套措施,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业务协同。加强“证照分离”改革统筹规划,厘清“证”“照”功能,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衔接,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切实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1.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逐项列明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省住建系统、哈尔滨新区、自贸试验区要分别按照附件1、附件2的清单推进改革工作。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全省住建系统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严肃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各市(地)住建系统和哈尔滨新区、自贸试验区可根据实际对中央和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行政许可事项加大改革力度,提出优化改革方式、完善改革举措的具体意见,按照程序报批后纳入清单管理。

2.强化涉企信息共享应用。全省住建系统通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办理的行政许可已实现许可结果实时反馈省营商局政务服务平台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但各市(地)住建系统审批的其他涉企行政许可事项未实现信息系统端口对接的,要积极协调同级营商部门,加快实现数据端口对接,确保行政许可相关信息及时推送。全省住建系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个工作日内,要将有关信息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统一展示。

3.强化电子证照归集运用。全省住建系统已在建设类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类和施工许可证三个领域实现了电子证照的核发,但是一些市(地)住建系统办理的其他类别的涉企审批事项仍未全面实行电子证照。请各市(地)住建系统梳理本部门及本辖区未实现电子证照的涉企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国家电子证照有关标准积极推进证照电子化,并将产生的电子证照归集至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2022年底前全部实现涉企电子证照共享应用。各单位要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三)坚持放管结合并重,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完善监管方法和手段,强化日常监管和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1.全面落实监管责任。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包括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的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鼓励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消费者、中介机构等发挥监督作用,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2.严格执行监管规则。直接取消审批的,各级住建审批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失信违诺信息报送至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省住建厅待相关地方性法规修订后,根据改革方式制定监管规则,为监管提供明确指引。

3.全面规范监管方式。对一般事项,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探索推动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有机结合,根据企业信用风险高低科学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增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巩固提升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工作成果。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要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三、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省住建厅按照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的要求,做好调查研究、培训宣传、政策解读、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法治保障、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市(地)住建系统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改革。

(二)强化法治保障。要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依照法定程序推动改革。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2项有关规定,取消“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全省住建系统要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情况,及时清理修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

(三)抓好推进落实。全省住建系统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改革实施方案,对地方层面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待相关地方性法规修订后要及时逐项细化改革举措,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全省住建系统要做好改革政策工作培训和宣传解读,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提升网上政务服务能力和政务服务标准化水平,全面推行“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实。

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省住建厅法治建设处,确保改革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1-黑龙江省住建系统实施的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附件2-黑龙江省自贸试验区住建系统实施的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


附件3-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目录.docx